(1918年3月26日)
人民委员会听取了有关水路运输极为严重的状况的汇报并看了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协同全俄水运工会中央委员会和水运工会伏尔加航区委员会的代表制定的法令草案之后,批准这一草案作为临时措施;
——最坚决地要求下诺夫哥罗德航运代表大会立即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草案;
——如果代表大会将来认为必须对法令作某些修改,人民委员会建议代表大会派自己的全权代表团来人民委员会讨论,并最后决定这些修改问题。
人民委员会警告代表大会:水路运输极为严重的状况要求丝毫不得拖延和必须绝对严格认真地执行里伏玛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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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的一切指示。只有做到了这一点,人民委员会才能向全国证明拨付巨款用于商船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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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确的。
人民委员会主席
弗·乌里扬诺夫(列宁)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09页
注释: